,即以重置或重建可以产生同等效用的建(构)筑 物所需投入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,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被估建 (构)筑物价值。
2.适用范围
成本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具有特殊用途,一般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 熟,成交实例不多,无法利用市场法、收益法等方法进行评估的情况。对于既无收 益又很少有交易情况的政府办公楼、学校、医院、图书馆、军队营房、机场、博物 馆、纪念馆、公园、新开发地等特殊性的建(构)筑物评估比较适用。
但由于土地的价格大部分取决于它的效用,并非仅仅是它所花费的成本,也就 是说,土地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会增加它的使用价值,所以成本法在土地评估中的 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。
建(构)筑物开发成本高,并不意味着建(构)筑物价值就必定高;建(构) 筑物开发成本低,也不意味着建(构)筑物价值就必定低。
3-前提条件
建(构)筑物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其价值,花费的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 明其价值不高。价值等于“成本加平均利润”是在较长时期内平均来看的,并且需 要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自由竞争(即可以自由进出市场),二是该种商品本身可以 大量重复生产。因此,运用成本法评估时,要求被评估建(构)筑物具备以下前提 条件:
(1) 被评估建(构)筑物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,被 评估建(构)筑物的实体特征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房地产具 有可比性。
(2) 被评估建(构)筑物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。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 在历史资料基础上的,许多信息资料、指标需要通过历史资料获得;同时,现时建 (构)筑物与历史资料要具有相同性或可比性。
(3) 建(构)筑物建造过程中的工程量是可以计量的,且该类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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